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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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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24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管理员〗
关于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一、考试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更新环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中新旧专业对应表的函》,《通知》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附件3)于2020年更新,请各地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中予以参照执行。
      (二)报名时间
      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我区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4月6日24: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23年4月6日、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3年4月8日24:00;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5月23日—5月28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三)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报名条件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重点环节工作。报考人员要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附件1)。
      (五)通过网上审核人员考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免试和无法通过网上审核的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和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件、报名表、工作证明,在内蒙古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人工审核。
      (六)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人员及时关注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严格按照当地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七)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八)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为2.5cm×3.5c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9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老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三、考试时间
      5月27日
      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8日
      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四、考试大纲
      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延用2022年度考试大纲,以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ywgz/hjyxpj/jsxmhjyxbgsbbzjdgl/gldt/202203/t20220324_972442.shtml)公布为准。
      五、考后公示
      考后我中心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考区设置
      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区直(呼和浩特)及全区其他11盟市均设置考区。
      八、考试收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5元。
 
 
      附件:
      1.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2.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
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审核单位
审核点地址
咨询电话
区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地调院前楼
0471-6600198
0471-6601168
包头市
包头市人事考试中心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阿尔丁大街41号人和大厦406房间
0472-5221935
呼伦贝尔市
呼伦贝尔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
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安达广场南,呼伦贝尔市民生大厦一楼大厅
0470-8357607
兴安盟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75号(原盟委党校旧址,北楼三楼)
0482-3823306
通辽市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
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739号
0475-8820012
0475-8820013
赤峰市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宝通大厦西侧三楼
0476-8330744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考试业务科)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
西段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 ) 一楼大厅11号窗口
0479-8235702
乌兰察布市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大楼东大厅二楼
0474-8159295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
康巴什区市一中南门往西500米,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
鄂尔多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0477-8586210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中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018室
0478-8527225
乌海市
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1室
0473-3158037
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
阿拉善盟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710室
0483-8771001
 
 
附件2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生态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生物学
生物化学
化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气象学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保护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及该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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