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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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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日期:2022-6-2 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 管理员〗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
      二、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和《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4个科目。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和《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和《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
      考试成绩以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报考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事项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www.impta.com.cn)进行报名,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须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基础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考试,在报名时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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