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造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建设局(建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近几年建造师考试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报名审查工作。报考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必须持二代身份证。报考者要真实准确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报考信息,对于由于报考信息填报错误而无法注册,责任自负。报考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考者学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学历、工作年限、身份证不符合报告条件者,一律不予报考。
二、严格审查免试条件,一级建造师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须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汇总,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核。2009年后二级建造师考试一律不予免试。
三、周密安全地做好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认真检查落实各项考试保密措施,切实做好试卷的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四、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于考风考纪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要坚决取消其独立考区资格。考试中心应加强考场监考人员和考场秩序的管理,杜绝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现象产生。一级建造师考试原则只在呼和浩特市设立考场。
五、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对假借名目开办的各类考前培训班,一经举报,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人事厅共同查处。
六、我区二级建造师考试采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试题。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